14.依民法規定,對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動產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
(B)各所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C)變賣共有物,各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D)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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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78), C(57), D(129), E(0) #189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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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797
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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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305
共有地約定不分割最長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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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83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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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12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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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7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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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 題目:共有物分割,何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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