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移付懲戒之情事?
(A)藉其藥師身分為產品代言,誇大不實致消費者誤信廣告而購買者
(B)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者
(C)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D)藥師執業未申請執業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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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564), C(158), D(2675), E(0) #2865222
統計: A(456), B(564), C(158), D(2675), E(0) #2865222
詳解 (共 9 筆)
#5470008
A 21.某藥師執業登記於臺中市甲藥局,應友人之邀於臺南市為產品代言,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代言虛偽不真
實,則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 臺中市藥師公會得將該藥師移付懲戒
(B) 臺南市藥師公會得廢止該藥師公會會員證明
(C) 臺南市政府得廢止該藥師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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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4743
藥師法
第 21 條
第 21 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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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521
沒有藥師該有的樣子....懲戒的方式如下~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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