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地役權〞?
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白話一點講,就是自己的土地有需要利用他人土地來增加價值之需要時,所設定的權利。這個時候受方便或是利益的土地,稱之為需役地,所利用知他人土地則稱之為供役地。至於所稱的「便宜」之用,指的是需役地在利用上的方便利益,而這種利益並不以有財產上之價值的方便利益為限,精神上的利益也是可以。例如為了需役地的美觀舒適而設定遠眺地役權(使需役地的景觀可以較為寬廣),此時供役地的所有人並不用積極的為一定作為的義務,只要消息的負不為一定利用或是容忍地役權...
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白話一點講,就是自己的土地有需要利用他人土地來增加價值之需要時,所設定的權利。這個時候受方便或是利益的土地,稱之為需役地,所利用知他人土地則稱之為供役地。至於所稱的「便宜」之用,指的是需役地在利用上的方便利益,而這種利益並不以有財產上之價值的方便利益為限,精神上的利益也是可以。例如為了需役地的美觀舒適而設定遠眺地役權(使需役地的景觀可以較為寬廣),此時供役地的所有人並不用積極的為一定作為的義務,只要消息的負不為一定利用或是容忍地役權人為一定行為之義務即可。另本條文是在民國十八年十一月卅日,國民政府時代即公布施行迄今,並未有所修正。
14.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商場等法定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