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郵政法規定,有關包裹資費之調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經濟部核定
(B)由交通部核定
(C)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D)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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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15), C(7876), D(426), E(0) #1969041
統計: A(10), B(1015), C(7876), D(426), E(0) #1969041
詳解 (共 5 筆)
#4711300
郵政法§14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郵政法§6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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