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郵政法規定,郵件遞交收件人時,不得以毀損論之認定標準,不包括 下列何者?
(A) 封面無破裂痕跡
(B) 重量未減少
(C) 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
(D) 郵件準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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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0), C(179), D(2024), E(0) #2764793
統計: A(54), B(50), C(179), D(2024), E(0) #2764793
詳解 (共 3 筆)
#6943569
《郵政法》第32條規定了在郵件毀損或損失時,不得要求補償的情況。 其內容包括,若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回寄件人時,封面沒有破裂痕跡且重量未減少,則不得以毀損論;若重量雖有減少但原因是物品本身的性質,也同樣不得以毀損論。 另外,若郵件因時間、市價變動等因素而導致其價值減損,也不得因此而主張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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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的判斷標準
- 郵件封面無破裂痕跡且重量未減輕。
- 重量雖然減輕,但原因是物品本身的性質(例如,生鮮食品因腐爛而減輕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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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的判斷標準
- 因時間經過或市價波動導致郵件價值減損(例如,報價變動的股票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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