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遞交收件人時,不得以毀損論之認定標準,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封面無破裂痕跡
(B)重量未減少
(C)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
(D)郵件準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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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1), C(147), D(3507), E(0) #2156739

詳解 (共 1 筆)

#6002376

郵政法
第 32 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
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沒有包含準時送達(準時送達要賠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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