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聲請行政法院為何種處置?
(A)假扣押
(B)假執行
(C)行政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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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85), C(11), D(762), E(0) #245189
統計: A(81), B(85), C(11), D(762), E(0) #245189
詳解 (共 4 筆)
#5490855
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
與假處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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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是為了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是為了暫時維持或實現某一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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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無法直接實現原本訴訟請求的內容,例如爭執的特定物只能被查封,在判決確定前特定物並不會交付到債權人手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時可使訴訟的內容先暫時實現,例如前述對未成年給付扶養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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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的本案訴訟限於給付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本案訴訟類型不限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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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如果房東與房客就租約發生爭執,如果房東主張租約已經到期,要房客還她房屋,房客卻一直霸占那間房屋,此時房東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房客再轉租或是處分該房屋;但是如果房東是因為要將房屋收回自住,現在因為房客不返還房屋,將造成他淪落街頭,無處可去,將因此造成身心重大損害,有立即取得房屋的必要,此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房客返還該房屋;若是房客主張租約尚未到期,房東取回房屋可能造成其淪落街頭,生活陷於重大困難,此時房客應聲請者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使他暫時還能可以居住。
資料來源:https://plainlaw.me/2015/08/04/interim_inj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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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666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是同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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