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種瑕疵構成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A)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B)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未事先提出申請者
(C)作成行政處分後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行政處分作成後才補記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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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7), B(40), C(27), D(18), E(0) #245192
統計: A(867), B(40), C(27), D(18), E(0) #245192
詳解 (共 1 筆)
#486619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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