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下列何種瑕疵構成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A)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專屬管轄之規定
(B)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未事先提出申請
(C) 作成行政處分後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 行政處分作成後才補記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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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3), B(257), C(159), D(106), E(0) #199696
統計: A(5563), B(257), C(159), D(106), E(0) #199696
詳解 (共 1 筆)
#2692081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A)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B)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D)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C)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結論:
(A)為無效
(B)、(C)、(D)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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