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無效之行政處分,自何時起失其效力?
(A)自始不生效力
(B)行政法院確認時起失效
(C)經行政機關確認時起失效
(D)自行政機關所定日期時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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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97), B(106), C(175), D(110), E(0) #199699
統計: A(7797), B(106), C(175), D(110), E(0) #199699
詳解 (共 2 筆)
#520563
| 第 110 條 |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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