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稅捐稽徵案件,甲申請閱卷,為稽徵機關拒絕,甲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A)申請復查
(B)提起訴願
(C)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D)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0), B(628), C(2766), D(140), E(0) #199706
統計: A(370), B(628), C(2766), D(140), E(0) #199706
詳解 (共 10 筆)
#302175
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是指你不能只有對「拒絕閱卷申請」這個程序決定不服,而是必須對「課稅處分」(例如國稅局今年認為你應該繳25萬的稅,這就是課稅處分)不服的時候,針對課稅處分(課稅處分就是稅捐稽徵機關實體的決定),提起復查、訴願或是行政訴訟的時候,再一併主張稅捐稽徵機關拒絕讓你閱卷。
(轉貼自奇摩知識)
85
0
#4130630
申請抄閱卷宗:屬程序行為,僅能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請求提供資訊、閱覽卷宗遭拒: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23
0
#571064
申請閱覽卷宗屬於程序行為之一~~
21
0
#929984
是的.但他是對閱卷程序不服->所以要等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然後才看對實體決定不服怎麼救濟->可以複查
但不是可以對"閱卷"複查
16
0
#854250
申請閱覽卷宗為程序行為:
原則---適用行程174,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一起救濟,打撤銷訴訟。
例外---例如利害關係人非相對人,並無行政處分可作為救濟標的、或者作成處分機關與拒絕閱卷機關為不同兩機關,此時得例外提起孤立之一般給付訴訟。
原則---適用行程174,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一起救濟,打撤銷訴訟。
例外---例如利害關係人非相對人,並無行政處分可作為救濟標的、或者作成處分機關與拒絕閱卷機關為不同兩機關,此時得例外提起孤立之一般給付訴訟。
12
0
#798917
6
0
#186814
因為是程序行為嗎?
5
0
#485648
程序行為必須併同實體聲明不服
4
0
#182364
why?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也只有提到稅捐處分不服,依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也只有提到稅捐處分不服,依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