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稅捐稽徵案件,甲申請閱卷,為稽徵機關拒絕,甲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A)申請復查
(B)提起訴願
(C)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D)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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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628), C(2766), D(140), E(0) #199706

詳解 (共 10 筆)

#302175
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是指你不能只有對「拒絕閱卷申請」這個程序決定不服,而是必須對「課稅處分」(例如國稅局今年認為你應該繳25萬的稅,這就是課稅處分)不服的時候,針對課稅處分(課稅處分就是稅捐稽徵機關實體的決定),提起復查、訴願或是行政訴訟的時候,再一併主張稅捐稽徵機關拒絕讓你閱卷。
(轉貼自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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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630

申請抄閱卷宗:屬程序行為,僅能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請求提供資訊、閱覽卷宗遭拒: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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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64
申請閱覽卷宗屬於程序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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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984
是的.但他是對閱卷程序不服->所以要等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然後才看對實體決定不服怎麼救濟->可以複查
但不是可以對"閱卷"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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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250
申請閱覽卷宗為程序行為:
原則---適用行程174,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一起救濟,打撤銷訴訟。
例外---例如利害關係人非相對人,並無行政處分可作為救濟標的、或者作成處分機關與拒絕閱卷機關為不同兩機關,此時得例外提起孤立之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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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263
行程程序法174條閱覽卷宗為程序行為需與...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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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917
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第 八 章 附則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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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14
因為是程序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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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648
程序行為必須併同實體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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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64
why?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也只有提到稅捐處分不服,依複查、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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