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行政自我拘束是基於下列何種原則?
(A) 平等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明確性原則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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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3), B(347), C(95), D(176), E(0) #199710

詳解 (共 1 筆)

#212485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憲法之「平等原則」,乃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即要求相同之事物為相同之處理(但二事務是否相同,係由法規範之觀點決定之),此「禁止差別待遇原則」遂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故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
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為保障人民之正當信賴,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此即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之選擇裁量即應依循此原則,方為適法之行政處分
又行政機關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指令暨辦事細則(例如: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至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援前例」比照給予相同之待遇,在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體系適用,應屬平等原則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先予說明。
透過憲法「平等原則」之規定而具有外部效力
。準此,依事件之性質,如無作成不同處理之明顯根據,即不得為差別待遇,乃身為稅捐稽徵主管機關之被告所熟諳之法律原則,殆無疑義。(北高行98簡651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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