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但下列何法律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
(A) 稅捐稽徵法
(B) 法院組織法
(C) 民事訴訟法
(D)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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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2), B(517), C(549), D(1019), E(0) #199704
統計: A(2572), B(517), C(549), D(1019), E(0) #199704
詳解 (共 6 筆)
#212486
稅捐稽徵法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在租稅法定原則下,稅捐稽徵法有關公法請求權亦有規定,並有優先適用的法效性。
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至於修法理由係稱,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規定而增修。舉實讓稽徵機關措手不及也疲於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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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51
法院組織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司、私、刑不適用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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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2
B、C、D皆與法院有關,屬司法機關。
A與稅捐機關有關,屬行政機關。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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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700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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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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