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之住所在台北,因工作關係暫居台中,偶而還至台南探視祖母,試問若甲欠乙100萬元不還,乙應向何地方法院起訴?
(A)台北
(B)台中
(C)台南
(D)高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10), B(941), C(26), D(5), E(0) #137167

詳解 (共 10 筆)

#309067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有規定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憲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法規並沒提到工作居所
100
2
#1093923
法律規定一人不得有兩住所。只能在真正確實之處所當地法院才可起訴
32
0
#846204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

不能行使職權時才可以給居所地之法院審理吧?
13
0
#1093111
因為他戶籍地在台北
12
0
#2151608
以原被就
(共 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853078
法律不以你覺得合理與否為斷,如果你覺得哪個合理,考試時你就寫你覺得合理的就好


6
5
#760500
住所地<==民法第20條有定義,台中只是...
(共 1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
#494288
B+1
6
3
#302812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我個人覺得B也可以當答案呀?

大家看法如何?

5
7
#5770052
第 一 節 管轄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