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須移付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B)懲戒之方式可廢止藥師證書
(C)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D)藥師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可以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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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56), C(153), D(2725), E(0) #3197582

詳解 (共 10 筆)

#6361993
(D)其實其他詳解都說錯 ㅤㅤ 藥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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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368
法規名稱: 藥師法 EN 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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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631
14.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須移付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正確,有五種(警告、再教育、限制執業年限,廢止藥師執業執照或廢止藥師證書)
(B) 懲戒之方式可廢止藥師證書-->正確
(C)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正確
(D) 藥師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可以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中央主管機關,收到結果後需要於20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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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3629
題解   14.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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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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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
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藥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專家(含藥師、藥劑生)學者及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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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藥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藥師懲戒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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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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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242
(C)(D) 以下圖片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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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783
D選項: 不服要在20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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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236
(A) 以下圖片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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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700
懲戒、懲戒委員會考點整理 ㅤㅤ 懲戒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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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836
法規名稱: 藥師法 EN   第 四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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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11952
未解鎖
法規名稱:藥師法 EN 第 四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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