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藥師只能在執業登記的場所中執業,但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藥師經報准後,可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B)藥師在連鎖藥局體系內各藥局執業仍需經報准始得執行業務
(C)學校診療所的藥師經報准後,可以在下班時間參與偏遠地區巡迴醫療服務
(D)藥師報備支援的診所一定要聘有專任藥事人員
統計: A(311), B(331), C(463), D(1296), E(0) #3279150
詳解 (共 10 筆)

- 一、被支援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
- 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除暫時停止藥師業務者外,應至少留有一名藥師或藥劑生於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業務。
- 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其時數應加總計算。
-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C) 學校診療所
- 被支援的藥局,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所以[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一定會是正確的
- 被支援之醫療機構,除有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定情形外(有可能),所以[應已聘有至少一名專任藥師或藥劑生]不一定正確
這是一道測驗**《藥師法》中關於「一處執業原則」與其例外「報備支援」**機制的實務考題。這題的陷阱在於考驗你是否了解「支援」制度設立的初衷。
正確答案(即錯誤的敘述)是:(D) 藥師報備支援的診所一定要聘有專任藥事人員
以下為您逐一解析這項法規背後的邏輯與各選項的實務狀況:
? 法規原理解析:一處執業與報備支援
《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了**「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的鐵則,為的是防止租借牌照。但為了因應醫療實務的彈性需求,法規也開了「報備支援」的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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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藥師報備支援的診所一定要聘有專任藥事人員(❌ 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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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與實務解析: 這個選項剛好跟「報備支援」的設立初衷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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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為什麼需要外面的藥師來支援?最常見的原因就是:該診所唯一的專任藥師請假了(例如生病、產假、出國進修),導致診所當下「沒有」專任藥師可以包藥。這時候就必須請外面的藥師「報備支援」來代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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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規強制規定「你必須先有一個專任藥師,才能請人來支援」,那那些藥師請長假的診所不就直接癱瘓了嗎?因此,受支援的機構不需要具備這個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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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藥師經報准後,可以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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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念: 這是法條明文列舉的許可項目。為了彌平城鄉醫療資源差距,政府非常鼓勵市區的藥師在核准後,前往偏鄉支援,保障當地居民的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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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藥師在連鎖藥局體系內各藥局執業仍需經報准始得執行業務(✅ 正確敘述,最常犯的實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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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概念: 很多連鎖藥局(如屈臣氏、大樹、丁丁)的藥師會有一種錯覺,以為「我們都是同一家公司」,所以 A 店缺人,B 店的藥師就可以直接走過去幫忙包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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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衛生局的眼裡,「每一間分店都是一張獨立的藥局執照」。你的執業執照是登記在 A 店,只要你跨出 A 店的門,去到 B 店執行藥師業務,就是在「執業處所外」工作。沒有事先報備支援就過去幫忙,就是違法(密醫/密藥行為),會面臨嚴厲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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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校診所的藥師經報准後,可以在下班時間參與偏遠地區巡迴醫療服務(✅ 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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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念: 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偏遠地區巡迴醫療),且不影響原本登記處所(學校診所)的正常業務,藥師利用自己的下班時間去做公益醫療服務,只要事先向衛生局報備核准,是完全合法且被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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