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何者應報經備查 始得為之?
(A)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B)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C)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統計: A(87), B(141), C(94), D(250), E(0) #3960034
詳解 (共 3 筆)
第15條是本題的關鍵
你上一題問: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何者應報經備查始得為之?」
答案是 D。
從你提供的第15條,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來。
一、先把第15條拆成「四層」
① 原則禁止:第15條第2項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也就是:
領證職業、反覆性業務 → 原則禁止
例如具有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專業資格,不能因為「下班後」就當然去執業。
② 例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
第15條第2項但書: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為什麼有些演講、偶發性活動可以做。
③ 但是:要「報備查」
第15條第5項: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所以:
可以做 ≠ 完全不用通知機關
而是:
法律允許 → 但仍要報經備查
④ 特別重要:第15條第6項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所以:
街頭藝人、個人才藝表現 → 可以取得適當報酬
這就是上一題 A 的重要依據。
二、重新看上一題
(A) 街頭藝人+有報酬
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第15條第6項明文允許: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所以 A 不是題目要找的「應報備查始得為之」。
(B) 學術論文+演講費
這類屬於非經常性、非持續性工作。
如果符合第15條第2項但書的條件:
法定工作時間以外+非經常性、持續性+未影響本職
可以為之。
但第15條第5項要求:
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 這裡要注意「備查」和「同意」不同。
不是「先取得機關同意才能做」,而是法律允許後,報機關知道、留存查考。
(C) 無給職法律顧問
這個就要看第15條第2項。
「法律顧問」如果是:
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即可能落入「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而且法律顧問涉及專業性、持續性工作。
所以不能因為:
「無給」
就當然合法。
(D) 心理諮商師+免費諮商
這個最關鍵。
心理諮商師屬於具有專業資格的領證職業。
第15條第2項明確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
但題目又特別設定:
免費
休息日
未妨礙本職工作
這時第15條第4項、第5項的「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機制就會發生作用。
第15條第4項: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接著第5項: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所以本題 D 的「免費+不影響本職」正好落入報經備查的規範。
三、這一條你一定要這樣記
把第15條整理成考試表格:
| 情形 | 法律效果 |
|---|---|
| 兼任他項公職 | 原則不得,依法令例外 |
| 兼任領證職業 | 原則不得 |
| 反覆從事同種類業務 | 原則不得 |
| 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不影響本職 | 得為,但應報備查 |
| 兼任教學、研究 | 原則須服務機關同意 |
| 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 | 原則須同意 |
| 無報酬+不影響本職 | 不須同意,但應報備查 |
| 個人才藝表現 | 法定工作時間外可取得適當報酬 |
⭐ 最重要:不要把「同意」和「備查」混在一起
這是國考很愛考的地方。
「同意」
先取得機關允許,才能做。
「備查」
法律本身允許,只需要報機關知道、留存查考。
所以看到:
「無報酬+未影響本職」
不要選「需要同意」,而要想到:
不在同意限制內 → 但仍須報備查。
? 這題與你前面那題可以連在一起記
第14條:經營商業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第15條:兼職
❌ 原則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反覆性業務
⭕ 某些非經常性工作可以
⭕ 無報酬+不影響本職 → 備查
⭕ 個人才藝 → 可獲適當報酬
這樣你在做「公務員服務法」選擇題時,會比單純背答案穩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