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何者應報經備查 始得為之?
(A)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B)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C)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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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41), C(94), D(250), E(0) #3960034

詳解 (共 3 筆)

#7436389
這題之所以在畫面上顯示「無官方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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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819
答案是 (D) 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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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822

第15條是本題的關鍵

你上一題問: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何者應報經備查始得為之?」

答案是 D

從你提供的第15條,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來。

一、先把第15條拆成「四層」

① 原則禁止:第15條第2項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也就是:

領證職業、反覆性業務 → 原則禁止

例如具有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專業資格,不能因為「下班後」就當然去執業。

② 例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

第15條第2項但書: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為什麼有些演講、偶發性活動可以做。

③ 但是:要「報備查」

第15條第5項: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所以:

可以做 ≠ 完全不用通知機關

而是:

法律允許 → 但仍要報經備查

④ 特別重要:第15條第6項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所以:

街頭藝人、個人才藝表現 → 可以取得適當報酬

這就是上一題 A 的重要依據。

二、重新看上一題

(A) 街頭藝人+有報酬

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第15條第6項明文允許: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所以 A 不是題目要找的「應報備查始得為之」。

(B) 學術論文+演講費

這類屬於非經常性、非持續性工作

如果符合第15條第2項但書的條件:

法定工作時間以外+非經常性、持續性+未影響本職

可以為之。

但第15條第5項要求:

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 這裡要注意「備查」和「同意」不同。

不是「先取得機關同意才能做」,而是法律允許後,報機關知道、留存查考

(C) 無給職法律顧問

這個就要看第15條第2項。

「法律顧問」如果是:

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即可能落入「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而且法律顧問涉及專業性、持續性工作。

所以不能因為:

「無給」

就當然合法。

(D) 心理諮商師+免費諮商

這個最關鍵。

心理諮商師屬於具有專業資格的領證職業

第15條第2項明確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

但題目又特別設定:

免費

休息日

未妨礙本職工作

這時第15條第4項、第5項的「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機制就會發生作用。

第15條第4項: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接著第5項: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所以本題 D 的「免費+不影響本職」正好落入報經備查的規範。

三、這一條你一定要這樣記

把第15條整理成考試表格:

情形 法律效果
兼任他項公職 原則不得,依法令例外
兼任領證職業 原則不得
反覆從事同種類業務 原則不得
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不影響本職 得為,但應報備查
兼任教學、研究 原則須服務機關同意
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 原則須同意
無報酬+不影響本職 不須同意,但應報備查
個人才藝表現 法定工作時間外可取得適當報酬

⭐ 最重要:不要把「同意」和「備查」混在一起

這是國考很愛考的地方。

「同意」

先取得機關允許,才能做。

「備查」

法律本身允許,只需要報機關知道、留存查考。

所以看到:

「無報酬+未影響本職」

不要選「需要同意」,而要想到:

不在同意限制內 → 但仍須報備查。

? 這題與你前面那題可以連在一起記

第14條:經營商業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第15條:兼職

❌ 原則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反覆性業務
⭕ 某些非經常性工作可以
⭕ 無報酬+不影響本職 → 備查
⭕ 個人才藝 → 可獲適當報酬

這樣你在做「公務員服務法」選擇題時,會比單純背答案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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