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以下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敘述,1不利條件之幼兒比率較高
之地區,應優先辦理 2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式辦理 3主管機關
不可用無償方式或出租方式,提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辦理,請問何
者正確?
(A)12
(B)23
(C)13
(D)123。
統計: A(1264), B(105), C(252), D(719), E(0) #578558
詳解 (共 5 筆)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 7 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分析所轄區域內教保服務之供需情形,對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或不利條件之幼兒比率較高之地區,應優先考量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式為之。
同條第2項第2款
二、預計辦理方式及數量,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委託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無償方式或協調其他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評選公益法人後,委託其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二)申請辦理:指公益法人自行準備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依規定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及核准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大家擔憂的不就是原本的公立學校改成公辦民營嗎
如果以2選項是正確來說 應該也不用擔憂吧
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第 7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轄地區之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或需要協助幼
兒比率較高者,應優先考量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
利幼兒園之方式為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而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經審慎
評估後,必要時得將公立幼兒園遷移至鄰近場地繼續辦理,於原場地空間辦理非營利幼
兒園。
第 8 條
1 委託單位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應擬訂委託辦理計畫,分別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辦理者,經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送中央主管
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委託單位公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後
並公告。
二、地方機關(構)委託辦理者,經地方機關(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審
議會審議後,由委託單位公告;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者,逕提審議會後
並公告。
2 前項委託辦理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非營利幼兒園地點規劃、社區資源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所需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設備之取得方式。
三、需求說明書及契約書草案。
3 非公司組織之委託單位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用之公有不動產,應以無償方式提供
受託非營利法人使用。該公有不動產非自行經管者,得依法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無
償提供。
4 第二項第三款需求說明書,應記載委託辦理案名稱、依據、目標、辦理方式、委託事項
、委託期程、設置地點、招收幼兒人數、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規定、營運成本之負擔方
式、提供之土地、建築物或設施、設備、受委託辦理者之資格、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
關事項。
5 委託單位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委託辦理計畫,徵求有意願之非營利法人參加甄選時,應一
併公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甄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