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10 小 時
(B)6 小時
(C)8 小時
(D)1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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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4), C(22), D(381), E(0) #2216333

詳解 (共 2 筆)

#3882907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選項4);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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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0333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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