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有關幼兒園班級規模及教保人力配置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A)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八人為限
(B)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C)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D)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分班須設置園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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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83), C(591), D(82), E(0) #2030702

詳解 (共 2 筆)

#3974024

(A)第16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
(B)第17條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C)
第16條 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D)
第16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分班免置園長,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資料來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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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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