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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A)14歲
(B)16歲
(C)18歲
(D)20歲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3F
popo 小一下 (2021/02/17)

現在民法修改為成年人年齡為18歲,所以此題題目是否更改為18歲??

4F
心念堅定心無懼 研一下 (2021/03/26)

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條文

民法第12條(成年時期)


  
滿十八歲為成年
5F
위너77! go go ~ 大二上 (2021/07/16)

成人年齡還是20歲 因為法條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14.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