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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甲原本想要放火燒死消防隊員乙,卻誤認乙的鄰居丙之住家為乙的住家而縱火。乙執勤前往救災,因火勢過猛,乙丙兩人同被燒死於火場。以下敘述何者為是?
(A)甲因燒錯房子,故對其所燒毀丙的住家的行為欠缺故意
(B)甲因燒錯房子,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C)對於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儘管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有發生公共危險一事,但並不妨礙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性
(D)甲為縱火之時,其所想要殺害的其實是乙,而並非丙,故對丙之死亡僅成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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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喵言喵語 大二上 (2017/06/23)
放火本身已觸犯公共危險罪 - 刑法§173(放火燒燬現住建物及公眾交通工具罪)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②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③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④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然後因為放火燒死了乙丙兩人,故又觸犯殺人罪 - 刑法§271(普通殺人罪)①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②前項之未遂犯罰之。③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放火的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放火+殺人",屬於刑法§55(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及限制)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以下為個人淺見,歡迎提出討論或更正(A)甲因燒錯房子,故對其所燒毀丙的住家的行為欠缺故意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probe 大一下 (2017/05/26)

非刑訴

6F
dece.tw 高三上 (2018/03/07)

D選項 甲誤認丙為乙,被侵害的法益都是人的生命,

刑法271的客體是人,那個人是誰並不重要,只要主體(甲)對客體(人,是ABCD也算)有故意行為(殺)就成立,

就像隨機殺人事件,主體只想殺人,那個人是誰,認不認識都無所謂,一樣成立殺人罪。

所以,甲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且所侵害的法益是一樣的,故為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故成立故意既遂犯。

14. 甲原本想要放火燒死消防隊員乙,卻誤認乙的鄰居丙之住家為乙的住家而縱火。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