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為監督機關。下列何者不屬於監察人之職權?
(A)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並且陳述意見
(B)監察人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公司財務報表,並報告於股東會
(C)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D)監察人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違法,應通知其停止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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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60), C(89), D(26), E(0) #1877147
統計: A(85), B(360), C(89), D(26), E(0) #1877147
詳解 (共 2 筆)
#3014467
公司法228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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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180
第 218-2 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
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 228 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第 221 條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 222 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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