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對於人之管束,不得超過幾小時?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小時
(C)三十六小時
(D)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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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8572), C(11), D(158), E(0) #142601

詳解 (共 5 筆)

#643178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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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598
如果人不見24小時叫失蹤(以前規定)
被警方照顧24小時叫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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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972

611696adcd9a9.jpg

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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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334
原本題目:14. 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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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782
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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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626263
未解鎖
管束:24小時管收: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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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23656
未解鎖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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