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4、620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認為,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之決議,如經法官
於裁判上援用,其效力與下列何者相當,得作為違憲審查對象?
(A)憲法
(B)法律
(C)自治規章
(D)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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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608), C(54), D(2142), E(0) #147723
統計: A(128), B(1608), C(54), D(2142), E(0) #147723
詳解 (共 10 筆)
#110146
釋字374理由書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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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8
看是解釋什麼
大法官解釋憲法=憲法
解釋法律=法律
解釋命令=命令
大法官解釋憲法=憲法
解釋法律=法律
解釋命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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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65
判例=法律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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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49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
法第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甚明。是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
解釋,不問其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適用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在案。立法院基
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
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662號)
補充3樓的說明:大法官解釋命令或法律,是說該標的的命令或法律有無違憲,而對該命令或法令為合憲或違憲等的宣告。至於解釋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自然非僅及於法律層次,如果涉及對於憲法或其基本原則的闡述,效力上即比法律為高(也就是立法者不能白目的故意訂出違反解釋意旨的法律條文)。
補充3樓的說明:大法官解釋命令或法律,是說該標的的命令或法律有無違憲,而對該命令或法令為合憲或違憲等的宣告。至於解釋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自然非僅及於法律層次,如果涉及對於憲法或其基本原則的闡述,效力上即比法律為高(也就是立法者不能白目的故意訂出違反解釋意旨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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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294
No.154 理由書指出
判例 相當於法律or命令之效力,判例違憲與法令違憲相同,人民得依法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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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288
決議=命令, 那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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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9
謝謝!!!
那我知道了!!
那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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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80
原來是這樣阿~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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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6
可以請高手們為我解答一下嗎?!
如果是寫"大法官解釋"~其效力與"法律"相當嗎?
THX
如果是寫"大法官解釋"~其效力與"法律"相當嗎?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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