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不是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A)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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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8/24)
民法第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看完整詳解 |
7F Shrila 大四下 (2021/05/11)
民法§805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C)由此法條可以知到遺失物拾得人有這個權利 Ⅱ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A);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Ⅲ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Ⅳ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Ⅴ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B);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80... 查看完整內容 |
8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5)
第805條(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2﹞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3﹞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4﹞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5﹞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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