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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B)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C)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D)行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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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6/08/19)
A刑訴455條之12(財產可能被没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B刑訴455條之14(參與沒收程序聲請裁定前之通知義務)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C刑訴455條之16(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6F
金宏(y幣不夠解題,請大家 高二下 (2021/10/28)
法學大意範圍包含民刑事訴訟法

1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2)

第 455-12 條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 455-13 條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455-14 條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455-16 條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455-18 條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18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6/25)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案判決宣示前,表示事實審言詞辯論已終結,不得再為事實之變更,當然不能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50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