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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 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B)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C)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D)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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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凱文(初考錄取再拚普考) 國三下 (2016/11/05)
刑法§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由法條本身可知(A)(B)為正確。.....看完整詳解
5F
Atlantis 高三上 (2019/03/18)

有人不解應該是因爲民法職務上行爲認定的混淆。

這邊是刑法 罪刑法定原則   是否是職務上行爲:認定從嚴。

這樣比較好理解了吧?民刑法很多概念容易混,自己小心區別即可。

6F
靚靚 高一上 (2019/04/15)

這就像是你上班  在路上撿到手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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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洪丞哲 大一上 (2022/06/16)
其實他想表達的會不會是
如果是下班途中前往乙宅這個行為就不算職務上的機會?

27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