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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D)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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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Budd Fafa 小一上 (2017/05/07)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採購法第58條

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3F
許成志 國一下 (2018/08/26)

應該說政府採購法第31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沒C選項

4F
MagT 國二下 (2019/11/19)

採購法第31條於108年5月修法

第七項押標金轉保證金  此項已刪

這題應為C, D

12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