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18條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國籍法 第10條
44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於幾年內不得擔任縣長? (A)10 年 (B)7 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