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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4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於幾年內不得擔任縣長?
(A)10 年
(B)7 年
(C)5 年
(D)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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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Kate Lin 大三上 (2019/11/29)
比較:國籍法第18條 回復→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위너 大三上 (2020/10/19)
口訣:三復化十(三副化石)
5F
大一下 (2023/11/29)

國籍法 第18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籍法 第10條

1.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
           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2.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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