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以下何者毋須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
(A)出生記事
(B)終止收養記事
(C)廢止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記事
(D)認領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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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44), C(865), D(50), E(0) #1505426

詳解 (共 2 筆)

#2492272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

六、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B、D)

七、結婚、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配偶姓名欄僅登載現有配偶姓名,其已離婚或死亡之配偶姓名欄,不登載配偶姓名,改於個人記事欄記載。

八、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均予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來源:http://www.ris.gov.tw/94

我找不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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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053

回樓上,(C)關鍵應在廢止二字

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

八、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均予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廢止後便不算期間內了。

而出生記事則算在第九點了吧

有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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