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得命合併辯論(民訴205
第 204 條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第 205 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206 條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14 關於言詞辯論之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