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4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審計? (A)分配預算之審核(B)會計報告及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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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江玫玫 高三上 (2013/01/10)
審計法 第二章公務審計 第35條到第39條 第35條 (分配預算之送審)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第36條 (會計報告之送審)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第37條 (派員駐地或抽查) 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審計事務;其因故未派駐審人員者,得隨時派員抽查。 第38條 (公庫支出之核簽) 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及各機關簽發之公庫支票,非送經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不得付款或轉帳;其未設審計機關或未派駐審人員者,不在此限。 第39條 (公庫支出之拒簽)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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