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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因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由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A)主辦會計人員
(B)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C)經辦之出納人員
(D)該機關之上級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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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Evelyn Zheng 高一上 (2016/06/22)
審計法78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
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45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因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由何人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