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因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由何人負..-阿摩線上測驗
1F Evelyn Zheng 高一上 (2016/06/22)
審計法78條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 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