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第 5 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一、遞送郵件。二、儲金。三、匯兌。四、簡易人壽保險。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六、郵政資產之營運。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5.下列何者非屬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之業務? (A)承保車輛之保險 (B)簡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