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一、明信片。二、郵簡。三、信函:(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第 6 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一、明信片。二、郵簡。三、信函:(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6.依郵政法規定,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遞送: (A)明信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