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其配偶及幾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A)三親等(B)四親等..-阿摩線上測驗
2F sesame 大三上 (2017/06/13)
公務人員任用法§2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3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行政程序法§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4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