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
郵政法 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19.依郵政法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於下列何種期間,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郵件者,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