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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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腦太郎 國三上 (2021/07/31)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5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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