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解除時,要保人得申請下列何種給付?
(A)責任準備金
(B)應得之責任準備金
(C)保單價值準備金
(D)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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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e 大四上 (2019/03/02)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看完整詳解
8F
hchungw 研一下 (2020/12/03)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
滿二年
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9F
腦太郎 國三上 (2021/07/31)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5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10F
111企管職員上榜感謝各位 大一下 (2021/08/20)

保單價值準備金,簡稱保價金,指保單的價值

49.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