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58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 號解釋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 師升等評審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A)行政規則 (B)行政處分 (C)職務命 令 (D)法規命令﹝96 普考﹞ 修改成為58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 號解釋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 師升等評審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A)行政規則 (B)行政處分 (C)職務命 令 (D)法規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 號(節錄):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62
58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 號解釋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 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