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消費者對已使用過商品,藉故要求退貨或解除買賣契約,這種權利的濫用,違背了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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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湘 國三下 (2018/08/30)
所謂「契約自由原則」係指個人可以依據其自由意思,決定是否締結契約,與何人締結契約,以及締結何種內容的契約。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國家法及承認當事人訂定的契約為有效的約定。 過失責任原則,即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若非出自故意或過失,縱使有損害他人,亦不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即唯有對自己故意或過失行為,始負賠償責任。至於對他人之侵權行為,則絕對不負責任。故亦稱「自己責任」原則。 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查看完整內容 |
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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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4)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701222 修正)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理由 一、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爰於原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俾與我民法立法原則更相蹵合。又因本條增列誠信原則為第二項,故將修正後之原條文改作第一項。 二、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現行法僅就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之誠信原則,於債編第二百十九條中規定,似難涵蓋其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爰於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第二項明示其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