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41條第1項:「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參考資料:
1.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行政罰法 第 41 條 第1項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15 依行政罰法規定,扣留物之所有人如不服扣留時,得向扣留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