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為民法第1052 條第1項第7 款「不治之惡疾」中之「惡疾」?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Vivin Wu 高三下 (2013/07/06)
按民法第1052條第7款規定之「不治之惡疾」,係指與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且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不治之惡疾為限;若僅係生理機能上之缺陷,若無傳染他方之危險,縱屬不治,亦不能認為惡疾而為離婚之事由。另參最高法院見解,「不治之惡疾」,乃指配偶患有為常人厭惡的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期間內期待能夠治癒之病症,例如花柳病、痲瘋病、愛滋病等於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恆情所厭惡之病症,符合上述要件,才能做為離婚事由。 實務上,多數法官也認為,中風、精神病、植物人、癌症等疾病,在客觀上並非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也難認為有妨害婚姻目的及危害對方及其子女之健康之... 查看完整內容 |
3F
|
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