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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8 下列關於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B)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C)質權人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D)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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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andsad 國二下 (2016/10/24)
(A)第 889 條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B)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C)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看完整詳解
3F
國三下 (2019/01/02)

(A)民法第889條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B)民法第888條第1項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C)民法第885條第2項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D)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26)

(A)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 正確。

《民法》第889條:「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B)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 正確。

《民法》第888條第1項:「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C)質權人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 錯誤。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民法》第885條第2項:「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D)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 正確。

《民法》第893條第1項:「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參考資料:

1. 《民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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