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為人開一槍,在殺人之外並毀物,即一個開槍行為而觸犯殺人罪與毀損罪,刑 ..-阿摩線上測驗
6F Hon Hon Lin 國一下 (2018/11/23)
想像競合犯: 1.意義: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該當數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者,即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應從一重處斷。 2.符合下列要件者,始構成想像競合犯: (1)僅一個單一行為:不限於作為或不作為,亦不限於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亦可。惟若一個行為是包括連續數個持續性動作,則成立接續犯而非想像競合犯。 (2)必須侵害數個法益:若屬個人專屬法益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則以所有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個人非專屬法益(財產),則以監督者或支配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均視為單數,即包括地視為一個法益。 (3)必須因而觸犯數罪名:此之數罪名,不限於異種罪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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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03/15)
原本題目: 38. 行為人開一槍,在殺人之外並毀物,即一個開槍行為而觸犯殺人罪與毀損罪,刑 法上稱之為: (A)法律競合 (B)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C)牽連犯 (D)數罪併罰 修改成為 38. 行為人開一槍,在殺人之外並毀物,即一個開槍行為而觸犯殺人罪與毀損罪,刑 法上稱之為: (A)法律競合 (B)想像競合 (C)牽連犯 (D)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