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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39. 下列何種物品,我國刑法規定不得予以沒收?
(A)違禁品
(B)屬犯人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
(C)屬犯人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
(D)因犯罪所得之物而非屬於犯人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rung 高一上 (2012/11/27)

刑法第38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F
yrr098 國二下 (2016/06/11)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F
yrr098 國二下 (2016/06/11)
現行法條已修改,似乎沒有答案

【已刪除】39. 下列何種物品,我國刑法規定不得予以沒收? (A)違禁品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