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已刪除】39. 下列何種物品,我國刑法規定不得予以沒收? (A)違禁品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