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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3. 依刑法第27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 發生者,稱為:
(A)共同正犯
(B)不作為犯
(C)中止犯
(D)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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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Yan 大三下 (2011/04/18)
中止犯
2F
Yan 大三下 (2011/04/18)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233. 依刑法第27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