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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依刑法第27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 發生者,稱為:
(A)共同正犯
(B)不作為犯
(C)中止犯
(D)教唆犯
公職◆刑法
-
法學各論刑法3#336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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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7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Yan
大三下 (2011/04/18)
中止犯
檢舉
2F
Yan
大三下 (2011/04/18)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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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依刑法第27 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