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二:選定當事人
選定當事人,下列何者錯誤?
(A)不屬於非法人團體之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 選定人及 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3﹞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C)被選定人 原則上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包括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D)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B)被選定人死亡,不論是否尚有其他被選定人,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被選定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其他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不用再增加改選補充,不用停止
第172條(當然停止5~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
(A)O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B)X第 43 條(選定當事人喪失其資格之救濟)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C)O第 44 條(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 棄、認諾、撤回或和解。(D)O第 44 條之 1(選定法人之要件)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4 關於選定當事人,下列何者錯誤? (A)不屬於非法人團體之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阿摩線上測驗